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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非法捕捞 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时间:2021-0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严厉打击非法捕捞 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近日,我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得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杨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受罚。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杨某从明光市至蚌埠市采用电网、下地笼、丝网等方式,在淮河蚌埠段及淮河蚌埠闸四大家鱼长春鳊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鱼,进行售卖。其中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淮河干河段禁渔期内非法获利一万余元。2020年8月9日,侦查机关现场查获渔船、电网等物品,并缴获渔获物38.5斤。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王某、杨某退出人民币36000元。

    2021年1月27日,我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系统,损害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采纳我院量刑建议和诉讼请求,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责令二人于2021年5月30日前在案发水域投放流鲫、鲤等淮河流域常见本土鱼类幼苗2045千克;没收作案工具,同时承担本案专家评估费。

    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对生态环境和水体质量都会产生极大的危害,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我院通过办理此案,严厉打击了淮河流域非法捕捞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功能,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