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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销售假冒名牌汽车玻璃案获终审裁定
时间:2020-07-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获得终审裁定。

  2016年至2018年案发,王某某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购买假冒“宝马”、“奔驰”、“福特”、“丰田”、“日产”、“本田”、“通用”、“大众”、“福耀”等品牌的汽车玻璃,通过自己经营的汽车玻璃店向多家修理厂和周边客户销售,销售金额二万余元,查获未销售的假冒汽车前后挡风玻璃和车门玻璃共计1506片,价值五十余万元。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0元。王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该案的成功办理,震慑了我市销售假冒汽车品牌玻璃的不法人员,保护了众多国际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承担全市跨区域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一直以保护知识产权、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为己任,坚持从上线到下线、生产到销售的全方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专业办案团队,努力打造知识产权刑事检察品牌,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引领示范作用,为维护我市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