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江某某租用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某某村村民的民房,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非法私建电镀作坊两处。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为蚌埠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电镀加工。加工过程中,违法向外部环境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经蚌埠市环境监测站检测,两间电镀作坊排放废水中的重金属“六价铬”超过国家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5.96倍和4.28倍。经委托蚌埠学院环境保护和化学材料方面的专家进行评估,直接经济损失为414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我院依法对江某某、蚌埠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起了公益诉讼。
2017年7月3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本院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支持了本院的诉求,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由二被告对电镀作坊所占土地及地上物、排放废水的水沟中的废水及土壤、接纳废水的水沟中的废水及土壤,进行清除、修复、治理,达到环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