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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查封财产 妨害司法执行获刑罚
时间:2017-12-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对于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的财物,被保全财产的人需要配合人民法院,不得擅自处置。 

  近日,我院对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件提起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因涉嫌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被依法判处刑罚。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耿某某未经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批准,将该法院查封的位于蚌埠市禹会区某某养殖场的50头奶牛予以变卖,导致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的耿某某与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法执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遂依法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禹会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耿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