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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犯罪问答
时间:2018-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问:成立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成立盗窃罪所要求的入罪金额为2000元。

但是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罪标准可以按照“2000入罪金额”的50%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问: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情形也成立盗窃罪?

答: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和多次盗窃入罪时没有金额的要求。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成立盗窃罪的情形有数额要求的限制吗?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和“多次盗窃”均没有数额要求,只要实施了上述盗窃行为,均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问:“多次盗窃”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2年内盗窃3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问:“入户盗窃”中关于“户”的性质是如何认定的?

答: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应当认定为“户”。

问:什么是“扒窃”行为?

答: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问:危害结果达到何种程度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根据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201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所以危害结果要达到一人轻伤二级,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问: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具体如下: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

此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问: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答: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问:寻衅滋事罪主要规制哪些违法行为?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以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行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问:“寻衅滋事”的性质如何认定?、

答:根据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问:关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行为,“情节恶劣”如何界定?

答: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以下情形符合“情节恶劣”的规定:

(1)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情形。

问:关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答: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以下情形符合“情节严重”的规定: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