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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禹会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3-03-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1226日在禹会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区检察院检察长 周献亮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2年工作回顾

2022年,检察在区委和市检察院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自觉融入社会治理,强化担当作为,做到检察履职和疫情防控两手抓,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绩。连续三年荣获全市检察机关“优秀基层检察院”称号,在2022年上半年全省群众安全感和政法工作满意度调查中,获得100%满意率。

一、积极主动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全力参与平安禹会建设。忠诚履行打击犯罪、守护平安职责使命,批准逮捕159件238人,提起公诉331件566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办理案件2件24人,起诉多起组织卖淫案和组织赌博案,涉及犯罪嫌疑人80人。主动打击贩卖大麻素油等新型毒品犯罪。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等侵财类犯罪161人,挽回经济损失1500余万元。起诉危害食药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8人。积极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活动,起诉12人,起诉职务犯罪7人。

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受理知识产权审查逮捕起诉案件17件51人,着重打击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违法犯罪。与辖区重点企业会签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提起公诉涉自贸区刑事案件50件96人。强化民营经济平等保护,不捕、不诉14人,建议判处缓刑8人。贯彻新司法理念,对符合条件的3家涉案企业启动合规建设,达标后给予企业和责任人不起诉或从轻的刑事处罚,助力企业长远发展主动走访企业50余家,在20余家企业设立检察服务联系点,接访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员近百人次,及时了解企业司法需求,协助解决问题。

切实做好信访矛盾化解工作。贯彻落实区委和市检察院关于信访工作的布置和要求,倾力化解涉检信访矛盾。全年共受理信访、申诉、控告212件,全部做到七日内程序性答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全面落实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规定检察长办理的5件重点信访案件全部化解。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信访群众或息诉罢访的申诉人,发放救助金24万元。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多次参与全区信访工作推进会和接访活动,助力全区信访工作开展。

积极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7月份,全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区检察院积极参与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的疫情防控执勤工作,全院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在疫情较为严重的张公山八村、三村值守,累计参与达500余人次。四院领导按照要求在高速出口参与疫情防控带班。在日常办案中,全面落实各项防疫要求,对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采取电话、网络视频、远程庭审等方式解决群众诉求、做好常态化办案。

二、围绕主责主业,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监督立案、撤案52件,纠正漏捕漏诉39人,书面纠正侦查、审判活动违法76件,自行补充侦查139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改变强制措施39人。重大案件主动靠前引导,提前介入侦查活动120余次。积极联系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60余次,共同协商沟通工作办案中遇到的问题。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0件对刑罚执行活动和监外执行开展监督49件。在公安机关挂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

强化检察侦查工作。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等14个罪名有侦查权。区检察院对市检察院交办的7件线索积极开展初查、调查工作,立案侦查1件1人,对龙某某出具虚假自首材料,以涉嫌徇私枉法罪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通过办案,强化法律监督实效,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培养检察侦查专业人才。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全面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套路贷”等虚假诉讼多发领域,依职权主动开展监督。受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2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市检察院抗诉12件。注重维护法院司法裁判权威,协同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共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推动召开禹会区“府检联动”工作会议,发出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检察建议30件。办结检察交办的13件行政监督案件,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18件。

强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受理公益诉讼线索12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3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件。贯彻落实“河湖长制”,积极开展天河备用水源地保护专项活动,参与对八里沟、席家沟、迎河等专项整治活动。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制发消防领域诉前检察建议17份。全省首家“检察公益诉讼文物保护站”在“禹会村遗址”揭牌。积极开展保护耕地专项活动,以公益诉讼促进破坏耕地复耕。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和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挽回国有财产和公共利益损失300余万元。

三、依法能动履职,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注重办案社会效果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和解的故意伤害、盗窃和危险驾驶等犯罪,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不批捕212人,不起诉168人。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38份,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对公寓涉黄、毒品寄递、生产安全隐患等一批治理问题加强监管。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和修复社会关系方面的作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587人,适用率83.14%。办理刑事和解案件23件,为103名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注重听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办理好涉行政执法领域犯罪案件。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从严打击性侵、拐卖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案件,批捕、起诉42人。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原则,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7人,不批捕14人。扎实开展“检教同行 共护未来”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专项活动。与行政主管部门会签文件11件,建立强制报告、电子烟监管和对教职员工性侵犯罪的从业禁止等制度。发出督促家庭教育指导监护令71份,正式挂牌成立6家家庭教育指导检察服务站。丰富“法治进校园”活动形式,为近60所学校送去“开学第一课”,向学校赠送《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全书》50余套。

强化检察宣传工作。大力开展法治宣传宣讲活动,利用新媒体平台不断传递检察声音,制作的“双提升”宣传片在安徽省“三微”比赛中获得二等奖。积极开展禁毒日、“3.15”消费者权益日、知识产权日、扫黑除恶斗争、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反有组织犯罪法》、宪法宣传日等专项宣传活动20多次。印制宣传单页、宣传品等两万余份,走进农贸市场、乡村、学校、社区一线开展法治宣传宣讲150余场,对马城镇22个村完成走访宣讲全覆盖。注重案例宣传引导作用,多起案例获评最高检、省检察院和市检察院优秀典型案例。

四、坚持从严治检,持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突出党的政治建设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学深悟透、真信笃行。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衷心拥护“两个确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区检察院党组定期向区委汇报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把意识形态“三同步”原则贯彻检察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抓好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抓实党风廉政建设。区检察院全面贯彻落实“一改两为五做到”工作部署,强化作风建设。规范办案、办事流程,切实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和能力,积极办理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小案”。强化机关效能建设,树立良好形象。拉高工作标杆,树立争先进位、争创一流工作目标。匡正用人导向,激励干警干事创业热情。严格执行“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制度,全年填报39件。经常开展反面典型警示教育,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用好第一种形态教育全体干警,通报批评3人。强化派驻纪检监察监督,筑牢廉洁底线。

全面提升专业素能。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检察长、副检察长办理案件430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通过业务数据定期通报、案件质量常态化评查、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不断推动办案质量和水平提高。采取综合培训、一线锻炼、岗位目标考核、课题研究等培养方式,以教促学、以赛促学,提升队伍整体业务素能。用好检答网、案例评选、业务竞赛等手段,持续强化理念更新,不断适应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新要求。7名干警先后获评“全市优秀公诉人”“办案能手”“业务标兵”等称号,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一直保持全市领先。

自觉接受各方监督。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员额检察官接受区人大常委会评议。主动接受区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做好区政协社会和法治委员会专题调研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350余人次,参与检察开放日、检察听证、案件公开庭审等90余次。在12309检察网公开法律文书462份、案件程序性信息1025条。

各位代表,区检察院取得的这些工作成绩,离不开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区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在总结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在服务保障新时代禹会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检察工作的作用、影响够突出;二是对标法律监督工作新格局,还有不少检察工作面临强弱项、补短板、破难题的挑战;三是司法理念转变仍不到位,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成效还不够显著;四是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检察人员的司法理念、履职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务实举措,切实加以解决。

2023年工作思路

2023年,区检察院的总体工作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这条主线,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认真执行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部署,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禹会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更实举措服务发展大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积极参与平安禹会建设,切实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营造稳定社会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深化企业合规工作,全力办好涉企案件积极主动服务自贸区和园区建设。注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强调办案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全面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力争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做实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减少对立增进和谐。积极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堵塞管理漏洞。

二、更加精准强化法律监督,持续提升司法公信。按照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加大“四大检察”工作力度。坚持客观公正立场,积极开展刑事检察监督,主动做好公检、法检案件对接。深化刑事执行检察和检察侦查工作。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积极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对新修改、制定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共同推进落实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保护,积极开展好专项活动,做好涉检信访和司法救助工作。继续深化检务公开,强化普法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三、更高要求加强队伍建设,打造过硬检察铁军持续强化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政治信仰。严格落实从严治检主体责任,继续抓好三个规定落实,加强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强化派驻纪检监察监督,守牢廉洁从检防线。持续加强作风建设,激励担当作为坚持发扬斗争精神,提升斗争本领。强化党建引领,以党建促队建、促业务。深入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各项要求,强化对员额检察官考核。加大检察干警学习培训和交流轮岗力度,全面提升专业能力水平。主动接受人大依法监督,积极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持续加强人民监督员、检察听证等工作,不断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各位代表,党的二十大已为我们绘就宏伟蓝图,新的一年,区检察院将在区委和市检察院坚强领导下,牢记初心使命,忠诚履职尽责,守正创新,踔厉奋发,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禹会做出更大成绩!

附件:相关用语说明

1.合规建设: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因企业经营涉嫌犯罪,要求涉案企业针对与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合规风险,制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形成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活动。

2.府检联动:为进一步畅通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沟通渠道,安徽省政府与省检察院决定建立“府检联动”工作机制。2022年2月25日上午,安徽省政府与省检察院召开第一次联席会议,听取有关情况汇报通报,审议并通过《关于建立“府检联动”工作机制的方案》。安徽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清宪主持会议并讲话,他指出,建立“府检联动”工作机制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对于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政府部门执法、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设法治政府和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3.“八号检察建议”:2022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一些地方和相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向应急管理部制发安全生产溯源治理方面的检察建议,并同时抄送11个相关职能部门。

4.从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5.意识形态“三同步”原则:在处理重大敏感案件、事件时,同步做好依法办理、舆情引导、社会面管控三方面工作。

6.“一改两为五做到”:2022年2月7日上午,农历虎年上班第一天,全省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大会在合肥召开,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郑栅洁指出,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做到对标对表,做到有求必应,做到真心真情,做到求真抓实,做到知敬畏守底线。

7.三个规定: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

8.检察听证: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