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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禹会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2-06-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1221日在禹会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区检察院检察长  周献亮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过去五年,区检察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持续服务大局,深化司法改革,强化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

一、突出政治建检,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净化优化政治生态,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对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和重大案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院党组每年定期向区委汇报检察工作开展情况。

强化思想理论武装。通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三会一课”等方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努力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扎实开展“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等活动,用好“学习强国”等学习平台,加强党性锤炼,赓续红色血脉,坚定理想信念,筑牢信仰之基。

抓好意识形态工作。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和党的宣传工作重要论述,坚决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原则,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组议事日程。把意识形态“三同步”原则贯彻检察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在处理重大敏感案、事件时,同步做好依法办理、舆情引导、社会面管控三方面工作。高度重视意识形态阵地建设,构建各类新媒体融合发展的检察宣传格局,积极传递法治正能量。

二、彰显检察担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牵头制定区公检法《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联动工作机制》,召开联席会议16次。提前介入禹会及高新公安分局、区监委侦查、调查活动18次,提出建议87条,依法批准逮捕涉恶涉“伞”案件1960人,提起公诉890人,提起公诉的案件均获生效判决。办理的侯某某等22人全市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入选省检察院指导案例。突出“破网打伞”“打财断血”,共发现、移送涉恶涉“伞”线索29条,对所有案件一律进行涉案财物审查。积极推进行业清源,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向有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完善机构人员配置,建立长效常治机制,扎实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

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助力金融风险防范。重点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危害金融安全犯罪,起诉84人,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共同做好涉案财物返还工作,防止发生群体信访风险。助力基层脱贫攻坚。办理涉农案件205件,严惩蔡某某等人长期把持农村基层政权、危害农村安全稳定的涉恶案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87件案件支持起诉。对因案致困的32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2.75万元。助力环境污染防治。承担全市“食药环”案件统一审查起诉工作,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72人,发送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46件,向区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17件,与区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会签协作文件,围绕淮河闸、天河水源地保护等,开展系列专项行动。

积极助力新冠疫情防控。新冠疫情发生后,积极投身区委统一安排部署的疫情防控值守任务,干警累计参与达200余人次。办理涉疫刑事、信访、公益诉讼案件14件。与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就野生动物保护会签文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疫情期间办理的丁某某等人诈骗案,为某滤清器公司挽回损失60余万元,入选省检察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借助远程庭审、视频接访等信息化办案方式,持续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

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承担全市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统一审查起诉工作,与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建立知识产权衔接配合机制。起诉假冒注册商标等犯罪125人,办理的吴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匡威等知名品牌鞋系列案件,涉案金额大,影响广泛,办案效果好。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办理侵害企业权益案件119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涉罪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和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16人。在自贸区管委会挂牌成立检察办公室。与区工商联签订合作协议,走访民营企业450余家,通过设置法律服务工作站、建立知识产权重点企业司法档案等形式,开展法律咨询、合规审查等工作,为各类企业平等发展构建良好法治环境。打造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四合一”办案工作机制。助力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自贸区建设经验做法被省检察院宣传报道。

持续做好检察为民办实事工作。立足四大检察职能,制定为民办实事十大举措。严厉打击暴力、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等犯罪,起诉1846人,提升群众安全感。积极参与“断卡”行动,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等侵财类犯罪830人,保护群众财产安全。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起诉危害食药安全犯罪48人。将“双提升”工作融入检察各环节,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走进乡村、社区、企业等开展法治宣传宣讲460余场次,及时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推进“温暖控申”创建,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职能作用,健全检察长接访、律师参与矛盾化解等机制,依法妥善处理群众信访2153人次,开展刑事和解105件,解决群众诉求,平息矛盾纷争。

三、强化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公信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批准逮捕10531639人,提起公诉19583028人。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与区法院、禹会及高新公安分局等部门建立研判会商机制,召开联席会议160余次,引导侦查600余次。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7件。加强侦查、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提出监督意见205件,提出、提请抗诉41件。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原则,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117人。开展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改造检查102次,协作配合执法司法部门刑罚执行工作65次。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以贯彻《民法典》为契机,不断强化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对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190件。坚决维护司法审判权威,促成当事人息诉罢访200余件。与区法院、禹会及高新公安分局会签《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引(试行)》,协助破解执行难题。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对崔某涉“套路贷”、张某某系列民间借贷等虚假诉讼案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对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开展督促行政机关履职102件,督促蚌埠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履职案入选最高检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强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2017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建立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区检察院将公益诉讼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方面,共受理公益诉讼线索389条,经审查立案278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39件,行政机关已回复并整改221件,向区法院提起行政、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9件。通过公益诉讼,依法保护耕地、林地90余亩,督促依法处置固体危废1000余吨,收取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1100余万元。诉裕翔矿业违规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检、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的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涉案塌陷区现已完成整治。积极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与行政机关共同座谈120余次,联合区河长办、水利局等部门开展巡湖巡河、增殖放流等活动,收到良好效果。

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认真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与团区委、区教体局、区妇联等单位就儿童权益保护会签合作协议,合力构建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加强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不批捕28人。率先在全省探索开展罪错未成年人帮扶机制,联合社会专业力量参与,针对性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心理帮扶疏导、跟踪回访救助等举措,跟踪帮扶救助罪错未成年人43人,均未发现再犯罪情况。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起诉39人。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综合性保护,办理的孙某长期性侵其养女案获评省检察院未检精品案例。推动检察干警担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开展“法治进校园”宣讲520余场次,相关活动做法被人民日报、安徽青年报、团省委网站等多家单位宣传报道。

四、深化司法改革,持续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坚决配合完成监察体制改革。按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以高度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圆满完成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3项职能、710个编制的转隶,相关财物和案件线索的移交。严格执行国家监察法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加强办案衔接配合,保证办案各个环节运转顺畅。转隶以来,共办理区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2223人,全部依法提起公诉。

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完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内设机构改革等重点工作任务,建立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相结合的办案机制。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所有员额检察官全部配置在办案一线。坚持员额检察官办案随机分案和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制度,院领导共办理各类案件799件,检察长列席审委会31次。依据办案职权清单,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全面落实检察官业绩考评、动态调整、责任追究、依法退出等制度,推进检察改革深入开展。

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建设,落实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和自行补充侦查制度,提前介入和自行补充侦查700余次。发挥审前过滤功能,对证据不充分和无逮捕起诉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批捕324人,不起诉215人。严格控制“案-件比”,有效防止“程序空转”。配合区法院落实庭前会议制度,参与会议120余次,提前解决问题,提高庭审效率。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提供阅卷、查询等“一站式”服务1900余次,开展了全市首例律师互联网阅卷工作,有效保障律师辩护权行使。

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区检察院坚持依法适用、应用尽用,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区全面贯彻落实。牵头制定区公检法司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办法,建立四部门配合协作机制。主动做好诉审衔接,推动被告人认罪认罚,发挥该制度在促进矛盾化解、提升诉讼效率等方面的作用。20197月以来,累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10981613人,提出量刑建议1315人,目前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达到86.21%。积极推行精准化量刑建设,确定型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达到96.33%

五、坚持从严治检,全面建设过硬检察队伍

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院党组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主体责任,班子成员全面履行“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党建引领,坚持把党建同检察业务同谋划、同推进、同落实。在重要时间节点,积极开展参观红色教育基地、团建等主题党团日活动,不断丰富党建内容。认真开展谈心谈话,及时掌握干警思想动态。落实民主集中制要求,加强团结协作,持续增强班子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激励干警干事创业热情,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抓实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打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扎实开展“三个以案”系列警示教育活动,结合身边人身边事,持续抓好廉政教育,筑牢廉洁从检思想基础。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用严实的作风和自我革命的精神,排查整治“顽瘴痼疾”,推动问题整改走深走实。强化检务督察,借助教育整顿抓好建章立制,以常态化督察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严格执行“三个规定”,记录报告有关事项36件,坚决防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支持派驻纪检组工作,主动接受执法监督。

强化业务素能提升。以建设专业化、职业化检察队伍为目标,紧紧抓住人才成长规律,采取综合培训、一线锻炼、岗位目标考核等培养方式,提升队伍整体素能。用好检答网、学习借鉴、业务竞赛等手段,持续强化理念更新,补齐补强业务短板。7名干警先后获评“全市十佳公诉人”“办案能手”“业务标兵”等称号。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一直保持全市领先,承担的6项省、市级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均顺利结题,共有18篇调研文章在市级以上获奖,9名干警获评全市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主动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区政协民主监督,认真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及时报告检察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坚持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重点检察工作。深化检务公开,主动邀请代表委员等各界人士走进检察机关参加检察开放日、公开听证等检察活动,共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等350余人次,参与检察开放日16次、检察公开听证和宣告219次。落实案件信息公开要求,在案件公开网公开法律文书2433份、案件程序性信息4067条,不断提升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知晓率、参与度。

各位代表,过去五年检察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集体和个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104次,2017年、2019年、2020年三年获评“全市优秀基层检察院”,先后获评“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安徽省理论宣讲示范基地”等称号,院团支部先后获评“安徽省青年志愿者优秀组织”“蚌埠市青年文明号”等称号。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区委坚强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检察院向各位代表,向所有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总结五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深深体会到: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筑牢政治忠诚,才能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发展大局,才能凸显检察机关职责使命;必须牢牢把握宪法定位,强化法律监督,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始终坚持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才能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必须自觉接受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全面从严治检,才能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回顾五年的工作,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服务新时代禹会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针对性还不够突出,相关服务举措还不够有力;二是法律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够充分,“四大检察”还存在短板弱项;三是检察队伍综合素能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司法理念、专业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工作需要;四是全面从严治党治检还存在薄弱环节,纪律作风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积极应对,认真解决。

 

未来五年工作思路

 

    未来五年,区检察院的总体工作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认真执行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禹会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更好做到“两个维护”,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司法理念深化。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相统一,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把党的领导贯穿检察工作全过程。通过“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能动履职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把党的绝对领导落得更好、更实。

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力平安禹会建设。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大局稳定,突出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活动。通过办理典型案例和普法宣传,引领社会法治观念进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监督办案,持续用力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与区监委做好工作衔接,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助推检察环节综合治理。

    三、服务全区发展大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围绕区委重点工作部署,服务保障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污染环境等犯罪。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等犯罪,保护“两基”商业秘密。服务中国(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建设,支持蚌埠高端产业发展。融入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建设,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四、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深入推进四大检察。强化法律监督职能行使,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工作要求,提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质效。联合团区委推进“守望”项目,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发现和惩治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积极开展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试点工作,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不断创新公益诉讼检察机制。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深化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用好检察听证,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五、打造专业检察队伍,提升为民司法水平。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整顿成果转化,培育造就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检察铁军。强化党建引领,抓好“党建+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检察官业绩考评制度,健全对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综合评价。注重干警素质能力提升,积极参与各类培训、竞赛,不断更新司法理念。

各位代表,新时代呼唤新担当,新时代需要新作为!新的征程上,区检察院将在区委和市检察院坚强领导下,以更严的作风,更实的举措,全力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禹会贡献检察力量!  

 

 

 

 

 

 

 

 

 

 

 

 

 

 

 

 

 

 

 

附件一:相关用语说明

1.四大检察: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

2.“断卡”行动:202010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开展以打击、治理、惩戒开办及贩卖“两卡”(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

3.“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指具有法定行政管理权限的机关或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涉嫌犯罪行为从行政执法中分离出来,过渡到刑事司法程序中,进行侦查、起诉并审判的办案协作机制。

4.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件比: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 

6.三个规定: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

7.检察公开听证: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附件二: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一:丁某某、马某某等人诈骗案——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财产利益犯罪,疫情期间帮助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2017年起,原安徽某滤清器公司生产部长马某某与广州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合谋,由丁某某对销售给滤清器公司的脱模剂掺杂掺假后,马某某安排工人王某某、蒋某某等人将掺假脱模剂领取倾倒,以增加丁某某脱模剂销售量和利润。

侦查机关以丁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件审查起诉在2020年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区检察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督促丁某某等人赔偿被害公司损失60余万元,并于202048日依法提起公诉。2020720日,区法院判决丁某某等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案例二:吴某某、何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112月,戴某某在某工业园区出资成立蚌埠市某鞋业有限公司,由吴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假冒贴牌的“CONVERSE”(匡威)、“VANS”(万斯)硫化鞋,并通过吴某某、何某某等销售人员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共计销售假冒“CONVERSE”(匡威)、“VANS”(万斯)硫化鞋2152万余双,共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7亿余元。

侦查机关以吴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审查起诉。20161223日,区检察院经审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吴某某等人依法提起公诉。2018724日,区法院判决吴某某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案例三:崔某等人系列“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和正常民间借贷秩序

2018年起,以崔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涉及“套路贷”相关罪名的犯罪活动。该集团以无担保为诱饵骗取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以行规为名骗取高额利息、“砍头息”、上门费、服务费,后以肆意认定违约骗取“违约金”、随意确定利率骗取利息等手段牟利。在通过实施诈骗、寻衅滋事等行为向借款人索债无果后,该犯罪集团便试图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讨要“债务”。

崔某等人因构成“套路贷”犯罪相关罪名,区检察院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2019812日,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崔某等多名被告人一年至九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针对民事虚假诉讼部分,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共同协商研判,认为崔某等人的行为不是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其利用民事判决侵占被害人财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影响司法公信。2020629日,区法院裁定撤销原民事判决,驳回崔某的起诉。

案例四:诉安徽省裕翔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规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0141月,安徽省裕翔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导致矿区坍塌,地面坍塌面积约2000㎡,深度达16m,造成周围农田和种植物毁损,社会反应强烈。

    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于20191231日向区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01010日,经区法院调解,要求裕翔公司按治理修复方案自行施工消除危险、恢复原状。20217月,裕翔矿业塌陷区采空区已用尾砂胶结浆予以填充,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和恢复,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