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某村农田水渠处通过喇叭播放诱鸟音频,架设捕鸟网及地笼的方式非法猎捕黑水鸡,同时从李某某等三人处收购非法捕获的黑水鸡销售给张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黑水鸡为三有动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在野外自然环境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2022年1月27日,本院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5月20日,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是维护生态平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要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做到禁止捕杀、食用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