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7日,我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系统,损害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采纳我院量刑建议和诉讼请求,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责令二人于2021年5月30日前在案发水域投放流鲫、鲤等淮河流域常见本土鱼类幼苗2045千克;没收作案工具,同时承担本案专家评估费。
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对生态环境和水体质量都会产生极大的危害,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我院通过办理此案,严厉打击了淮河流域非法捕捞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功能,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