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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伙卖假酒 被判刑罚又罚款
时间:2020-04-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夫妻合伙卖假酒 被判刑罚又罚款 


 

   日前,由我院提起公诉的朱某、张某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获终审裁定,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8年年初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朱某与其妻张某侠以每瓶998元的价格,向蚌埠市一商贸有限公司两次销售假冒53度贵州茅台酒,共计50箱300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99400元。在朱某、张某侠所经营的怀远某酒类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区和怀远某小区仓库内,公安机关依法查扣了尚未销售的14箱未拆封假冒53度贵州茅台酒84瓶,价值人民币83832元。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茅台酒均为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商品。 

   原判认为,被告人朱某、张某侠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张某侠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