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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考试组织作弊 犯罪分子难逃法网
时间:2016-10-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我院依法以组织作弊罪对朱某某、马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以非法出售答案罪对曹某某提起公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入罪以来,我市首例组织他人考试作弊案件。 

  2015年11月,朱某某为帮助与其联系的考生能够通过2016全国硕士研究生(MBA)入学考试,与马某某预谋实施考试作弊。为此马某某通过QQ联系了曹某某,约定曹某某在开考后向其提供考试答案,另外马某某购买了用于考试作弊的发射器和电子接收器。朱某某也与相关试图作弊的考生约定了考试通过后收取费用。2015年12月朱某某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考生到济南市领取接收器。刘某某接受马某某邀约,于12月20日在朱某某安排的地点向考生发放了接收器并教授了使用方法,随后跟随马某某一起到蚌埠,由刘某某携带接收器到考点内帮助马某某完成了发射器调试。26日开考后,马某某在接到曹某某发送的考试答案后,利用发射器将答案发送给了持有接收器的考生。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利用作弊器材组织考试作弊,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作弊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明知他人为实施考试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考试的答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出售答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院依法对四人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