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伪造企业印章罪依法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3年,李某某为参与某企业安徽分公司物流运输项目招标,在淘宝平台以750元的价格陆续购买了伪造的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河北某汽车有限公司质管部、河北某汽车有限公司质量部、蚌埠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共计4枚印章。其中,李某某在其公司多个车辆存在保险理赔记录的情况下,伪造一份车辆无事故保险证明加盖虚假的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印章,用于上述项目投标。
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某伪造企业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该案已移送禹会区人民法院,正依法审理中。
检察官提醒:切莫贪图一时便利以身入“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忌一时糊涂,以前科劣迹书写人生“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