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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贪财!当心银行卡“出去”人“进来”
时间:2025-0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在平台上找人给我拉个货,网上联系我的人跟我讲是司机,我就把运费给他了,谁知道今天真正的货车司机联系我,我才知道之前的钱是被骗子给拿去了。”

一时疏忽不慎被骗的孙先生反应过来火速报了案,而这一桩诈骗案又让侦查人员顺藤摸瓜,将提供银行卡给诈骗人员转移诈骗钱款的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基本案情】

2022年年初,债务缠身的李某某浏览网站时无意间添加了“好大哥”的联系方式,一顿套近乎的聊天之后对方显露真正意图,提出要“借用”李某某的银行卡过账,并承诺事成之后按比例分成。李某某内心的挣扎很快在“好大哥”的鼓吹和利益的诱惑下被击溃,于是在明知这位“好大哥”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李某某不仅先后向“好大哥”提供自己的两张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资金的转入转出,还瞒着女友,以帮忙收钱的名义使用女友的银行卡接收网络诈骗钱款,文章开头被害人孙先生那笔被诈骗人员骗去的一万余元的运费就这样通过中转卡转入李某某女友的银行卡中,再被李某某转入自己的支付宝后将该非法所得协助转移给上线。

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4117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广大群众一定不要轻信他人鼓吹的轻松赚钱之道,天上不会掉馅饼,不存在将银行卡借给他人,动动手指,转几笔账、提几次款就能轻松赚钱的“好差事”!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出借给他人,避免因为利用银行卡“赚快钱”铤而走险,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同时也要时刻注意提高防骗能力,不要轻信网上的各类虚假信息,守好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