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高薪好工作,轻轻松松月入几万”,不少人在高薪诱惑下,选择偷渡“海外淘金”,殊不知,等待他们的不是“淘金天堂”,而是疏而不漏的法网。一些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追求非法利益或满足个人好奇心,不惜铤而走险,偷越国边境,这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也严重破坏了边境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安全。
【案情简介】
被告人金某某、吴某某在未取得合法有效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金某某于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六次采取偷越国(边)境的方式往返国内与缅甸;吴某某于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期间,四次采取偷越国(边)境的方式往返国内与缅甸。其中2018年8月系金某某、吴某某与王某某结伙从缅甸偷越至国内,2019年9月系金某某、吴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结伙从缅甸偷越至国内。
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吴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均构成偷越国(边)境罪。2024年9月9日,我院以金某某、吴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禹会法院最终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广大群众应认真学习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了解偷越国边境的法律后果和危害。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偷越国边境活动。同时应当提高警惕性,警惕不法分子的诱导和欺骗,切勿轻信他人的承诺和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