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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时间:2024-10-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期,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黄某甲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3年5月,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签订钢结构厂房承揽协议,受委托在蚌埠市某科技园区安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内搭建钢结构厂房,黄某甲明知自己不具备承揽钢结构厂房的建设条件,且明知姚某甲和被害人姚某乙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仍雇佣姚某乙、姚某甲参与搭建钢结构厂房。2023年6月3日10时许,黄某甲在钢结构框架上搭建彩钢瓦工作过程中疏于管理,导致姚某乙在解开身上的安全绳后从约十米高的钢构框架上坠落。随即,姚某乙被送往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

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该案已移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正依法审理中。

检察官提醒:安全生产无小事,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规范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培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开展设计和生产,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各类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