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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醉驾后暴力抗检,醉上加罪!
时间:2024-09-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醉驾入刑以来,酒后不开车已经成为社会共识,有些人面对交警的检查,不是积极配合,而是心存侥幸,以为能够成功逃之夭夭,结果反而被从严处理。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蚌埠市禹会区某小区附近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对方报警,交警赶至现场将周某某查获。现场周某某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测试。在被带往海天医院抽血过程中,周某某多次反抗,拒不上车,用手拉拽执法记录仪致出警辅警受伤,随后民警立即向指挥中心汇报,出警民警在到达现场后周某某依然不配合执法,后被强制带至上警车。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禹会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第十一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检察官提醒】

酒驾、醉驾不但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更是置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中秋将至,亲朋好友相聚,请适度饮酒,杜绝酒驾、醉驾,如遇执勤民警例行检查,主动配合,切不可采取其他方式逃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