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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职 开展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
时间:2023-07-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依法履职 开展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

为全面贯彻落实2023年7月1日施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全程法律监督职责,7月27日上午,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干警前往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禹会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现场诊断检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医学诊断前,检察干警对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身份信息、体检项目列表是否与本人病情相符、受委托医院指派的医生是否适用回避制度等情况进行核查。检查过程中,检察人员对该罪犯病情诊断、身体检查等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并向体检医生询问病患情况。经现场同步检察监督,未发现本次病情诊断、检查工作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发生,确保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关键证据材料形式和实体的合法性。

下一步,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强化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提升现场诊断检查监督比例,分类、深化全程监督,确保暂予监外执行的准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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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