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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盗采矿石 守护绿水青山
时间:2023-07-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打击盗采矿石 守护绿水青山

近年来,随着矿石资源的价格不断上涨,一些不法分子为了攫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大肆盗采矿石资源,不仅损害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也严重破坏了所在地的生态环境。

近日,经禹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的刑事案件获得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姜某等五人被判处相应刑罚,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2019年,被告人李某、姜某等五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于禹会区一处禁止采矿区进行非法开采作业。其中,李某、姜某分别联系挖掘机和货车,由周某提供挖掘机,周某某负责放风,何某某负责过磅,开采的矿产资源以60余元每吨的价格对外出售。经蚌埠市自然资源局监察支队认定,其非法采矿开采量达1200余立方米,重达1669.45吨,以60元每吨计算,上述矿产品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

2022年,禹会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姜某等五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5月,禹会区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姜某等五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周某某适用缓刑。

检察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采矿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成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山石资源是重要的原料矿产,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材料,具有消耗性、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不当开采山石资源不但会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扰乱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对矿产资源市场产生不利影响,还极易造成山体、水土等生态环境的破坏,甚至影响山体、水土结构的稳定性,引发安全事故,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保护矿石资源不仅需要检察机关与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积极履职尽责,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通过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各类非法开采线索,加大普法力度让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营造全社会珍惜自然资源、守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禹会区检察院将持续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依法能动履职,多措并举惩治盗采矿石资源犯罪,推动综合治理,促进源头治理,以检察之名守护绿水青山。